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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苗”执法案例:涉案 1200 余万元!非法印制销售盗版图书,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

2026-07-21 21:16:27

  (来源:今日新塘)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根据线索,某市某县公安局在版权管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案件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邹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盗版《经与营》等畅销书,并通过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的45家店铺销售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  处罚结果  2025年9月,经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邹某等

  (来源:今日新塘)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根据线索,某市某县公安局在版权管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下对案件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邹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盗版《经与营》等畅销书,并通过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的45家店铺销售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

  处罚结果

  2025年9月,经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邹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3万元不等。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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